病歷相關公告 - 代看診領藥相關規範
醫療法規定醫師必須親自診視病人才可以開藥品處方,不可以由他人替代拿藥。
需長期服藥之慢性病病人,有下列特殊情況之一而無法親自就醫者,以繼續領取相同處方劑為限,
得委請他人向醫師陳述病情,醫師依其專業知識之判斷,確信可以掌握病情,再開給相同處方劑:
(一)行動不便,經醫師認定或經受託人提供切結文件。
(二)已出海,為遠洋漁業作業或在國際航線航行之船舶上服務,經受託人提供切結文件。
(三)受監護或輔助宣告,經受託人提供法院裁定文件影本。(四)經醫師認定之失智症病人。(五)其他經保險人認定之特殊情形。※ 死亡或已出國者,不可委由他人代領藥品。下載:代領藥切結書